规程第十条解读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技术、工艺、设备及材料,进入煤矿生产过程和生产过程,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使用的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具备足够的安全性,以适应煤矿特殊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需求,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基础条件。
1.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煤矿井下是一种空间狭小、粉尘飞扬、昏暗潮湿、易燃易爆的恶劣运行环境;因煤矿巷道布置是“管网式”的,所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耦合,从而扩大灾害波及范围,使得事故应急处置困难;有的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不同于地面,因此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是煤矿特殊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国自1990年开始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1992年写入《规程》,在以后修订的各版本《规程》中均强调了相关要求。2002年写入《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等也有明确要求。实践证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对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进入煤矿井下,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某煤矿“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某煤矿—500水平3316架子道内,距专用回风道8m处的配电点处,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带电对:“ZBZ-4.0M127V型照明信号综合装置”进行电气性能试验,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该设备防爆性能尚未检验,未能取得产品安全标志许可证;该事故开关铭牌标注的防爆合格证号在CMEXC后无编号;安全标志“MA”号(20034172)经网上查询为非该开关型号。
由此可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取得相关合格证及产品安全标志的可以产品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涉及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涉及的产品量大面广,对此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不同,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扩大或疏漏对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现象,因此对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企业辨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煤矿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技术装备保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煤矿企业应了解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破器材、通信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安全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等共12类、118个小类。具体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1】109号)的规定。
(3)在设备设计选型、采购时,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必须选择、采购取得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4)产品到矿后应进行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MA)、证书,以及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产品,尤其是系统或装置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与安全标志证书中备注信息的一致性,包括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或其他强制性认证编号)等,必要时查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以保证所采购到的产品与安全标志实际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保存好安全标志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2.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的要求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中,其适用性、安全性受煤矿井下诸多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其技术限制和认识上的不足,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盲目试验,容易造成事故。因此,对试验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出要求,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使用的安全性。在试验中应做到:
(1)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为防止其造成隐患甚至事故,在试验之前煤矿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对试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设施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等措施及应急预案。同时,在试验过程中还应不断分析、总结和改进。
(2)对于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煤矿企业应要求新设备、新材料研发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的要求,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考虑到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考核了安全性能,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在井下试验时,煤矿企业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3.关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因此要求煤矿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以确保煤矿企业持续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为煤矿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煤矿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或淘汰技术装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完成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的更换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自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发布了3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即:2006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08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装【2008】49号文件发布,涉及19种设备、3项工艺;2011年,《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安监总装【2011】17号文件发布,涉及16种设备、1项工艺。《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正在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又淘汰了煤矿领域6种产品和水力采煤工艺。在上述国家文件规定中,均列有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名称、时限及替代产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采煤、掘进、供电、提升等23项煤矿生产系统(环节)所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按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井型规模,划分为鼓励、推广、限制和禁止四类,以表格形式收录煤炭生产技术639项,装备12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