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联合制定印发《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指的煤仓是指井下煤仓,包括主煤仓、采区煤仓以及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等。
《规定》共8章39条,对煤仓设计和施工管理、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日常管理维护、应急管理与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煤仓设计和施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煤仓设计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含施工图)。煤仓仓体应根据井下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煤仓底部给煤系统应设置防溃仓闸板等装置;煤仓入口处应安装强度合适的篦子,煤仓上口应有防止井下水流入煤仓的措施,应当设置瓦斯排放孔,必须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煤仓上下口及周围应当设置视频、人员接近预警(电子围栏)或红外热成像、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并与矿井调度系统联网,实现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即时报警。煤仓上下口、转载点及其附近巷道应当设计完好、可靠的通风设施和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设施;周围各转载、放煤、除尘、通风等机电设备必须使用防爆设备。
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方面,《规定》要求,煤矿要防止大块煤(矸)进入煤流运输系统;严禁产生的水液直接排入煤流运输系统;应加强煤流运输系统喷雾装置检修维护,使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长流水”现象,出现“皮带拉水”应及时停机处理;原煤含水量较大时,应当在煤流运输系统安装煤水分离装置;防止废弃锚杆、金属网、木料、铁器、胶管、风筒等杂物进入煤流运输系统。
日常管理维护方面,《规定》明确,煤仓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至少每班对给煤机及相关安全设施完好性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相关设施设备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严重隐患立即停止使用煤仓;做好煤仓防水、放水等工作;应合理确定存煤仓位,矿井停产检修24小时及以上,必须将仓位控制在最低位置,长期不用时必须放空并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措施;长期停用煤仓复用时,必须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对煤仓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放仓;检修、清理、修复加固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辨识评估,自上而下递进作业;探查时,应当使用成像扫描仪、摄像仪等设备,避免人员进入煤仓。煤仓检查、运行、检修维护等应详细记录,实施建档管理,作为事故调查和日常管理的依据。
鼓励采用智能感知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预测煤仓的运行状态和趋势,研究运用智能感知和人工智能清仓技术及设备,实现煤仓设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应急管理与现场处置方面,《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和应急资源调查状况,制定煤仓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煤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培训和演练,同时明确了现场处置堵仓、溃仓等情况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规定》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应当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中关于煤仓初步设计、安全设计的审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煤仓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煤矿落实煤仓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打击整治煤仓违章作业行为,严防各类煤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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